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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5-05-29

文字、攝影/林沂璇、陳宣儒、楊亞蒨

5月22日本系邀請國立政治大學法學院副院長暨法律科際整合研究所所長戴瑀如特聘教授蒞臨演講,主題聚焦於心理學與法律之間的跨領域整合,內容深具啟發性。

刑事至家事法的專業需求:從剴剴案到台義空姐案

戴教授首先以實際案例說明近年司法實務不斷凸顯心理專業的重要性。在近期備受關注的「剴剴案」中法院便是透過兒童精神科醫師的專業鑑定,得以重建受虐兒的心理狀態與身心創傷經驗。

在跨國親權爭奪的「台義空姐案」中,憲法法庭於判決中(111年憲判字第8號判決)明確指出「法院於處理有關未成年子女之事件,應基於該未成年子女之主體性,尊重該未成年子女之意願,使其於相關程序陳述意見」。這項判決具有極大的影響力,使得後續的相關判決都必須重視兒童的意見。

透過這些案例,戴教授強調許多衝突是無法單靠法律解決的,而這正是心理專業介入的契機,補足法律證據的不足。

 

家事事件法的心理專業:意願與利益的兼顧與評估

2012 年施行的《家事事件法》,秉持著保障弱勢與未成年子女權益之精神,創立了家事調查官與程序監理人,強調跨域合作以及專業資源的整合。戴教授比喻家事調查官是「法官的千里眼與順風耳」,負責釐清事實,協助法官調查家庭衝突背後所隱藏的真正問題;程序監理人則是「未成年子女與受監護宣告人的傳聲筒」,代替無法清楚表達自身意見的兒童或受監護宣告人,向法官表達他們真實的想法與意願。另外,在家事法庭的設置中,心理專業人員還可以擔任「家事調解委員」,協助當事人自主解決紛爭,以及在「家事服務中心」提供陪同出庭、親職教育輔導、心理諮商等服務。這些制度設計,讓司法在家庭糾紛中不再只是權利義務的裁定,更可以協助當事人關係重建與情緒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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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少表意權:程序監理人參與家事事件程序

戴教授表示,目前心理專業人員占程序監理人總數的33%,顯示心理專業在司法程序中扮演重要的角色。在實務中,心理背景的程序監理人透過訪談、遊戲、繪畫等方式與孩子互動,釐清子女的表達是否具有獨立性、適應能力的培養是否健全、是否受到與父母的忠誠議題影響,協助法官理解孩子真正的感受與需求。例如某案中,一名孩童傾向與「給他快樂的一方」同住,但在多方觀察下,專業人員認為「相對嚴格的一方」更能提供穩定成長環境,最終裁定也參考此專業建議。

 

成年監護制度:身權公約支援性決策的落實

在《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頒布後,即便是受監護宣告者,代理人也不能代替其做決定,而是應協助表達意願。有鑑於此,現今法院在審理時有新的考量與措施。例如:由臨床心理師或精神科醫師評估受監護宣告者的智商與表達能力,以及觀察當事人周圍的人際關係,從中選出當事人信任且能保障其最佳利益的人來擔任監護人。

 

戴教授以「在法律與心理之間看見完整的人」做為結語。她強調「以人為本」的精神,如何聆聽當事人的聲音、保障其最佳利益,不僅法律專業,也需結合社工、心理等領域一同努力實踐。

 

在演講最後,講者回應若父母雙方皆不適任照顧者,調節委員會負責協助解決父母困境。另外,講者針對「參考孩童意願可能使得孩子需承擔心理負擔」的擔憂回應,在程序內保障兒童各方面的權益仍存在困難,更凸顯整體司法制度與心理專業整合的重要性,盡可能在不同專業訓練思維下最大化當事人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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