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公共空間管理辦法
109年1月9日系務會通過
第一條 為使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系(以下簡稱本系)之公共空間能充分發揮學術交流、保障系館環境及教職員生活動空間之安全,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公共空間係指本系於果夫樓及志希樓管理範圍之走廊、樓梯、茶水間及廁所等。
第三條 公共空間之管理權責單位為本系行政辦公室。
第四條 公共空間使用遵守規定如下:
一、 不得破壞或改變公共空間原有之建物結構或設施。
二、 公共空間使用時,須保留通道淨空及維護公眾出入之動線暢通;並注意活動音量,以不影響他人正常辦公、研究及教學為原則。
三、 公共空間應保持淨空,不應私自放置任何物品,有特殊使用需求者在不違反相關法規為前提下須向管理單位提出申請,並由本系系主任核定。
四、 張貼廣告須經本系核准方得張貼,且須於活動日期結束後隔日前自行取回。
五、 公共空間使用後,須將場地恢復原狀。
第五條 若有違反遵守事項之處置方式如下:
一、 使用或佈置公共空間時導致意外事故或損毀者,應負損壞賠償責任。
二、 違反第四條第二款規定且經勸導不聽者,本系師長及管理單位有權要求使用者立即停止活動並離開。
三、 違反第四條第三款及第四款規定者,管理單位得將物品視為廢棄物處理。
第七條 本辦法經本系系務會議通過後實施,如有未盡事宜,依本校及相關單位規定辦理,修正時亦同。
本辦法自108學年度第2學期起施行